Australian Passport Office

儿童与家长同意

向儿童签发护照受相关法律管辖。这些法律旨在保护儿童不被诱拐,以及保护对儿童具有家长义务的所有人士的权利。

谁需要表示同意?

在向儿童(18岁以下、从未结婚的任何人)签发护照之前,必须取得对该儿童具有家长义务的所有人士的书面同意。

如果具有家长义务者位于不同的地点,不递交护照申请的人可以通过其附近的护照办公室、澳大利亚邮政局分理处、澳大利亚外交代表机构或使领馆提供同意书。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具有家长义务者是指儿童完整出生证明上载明的家长。只有澳大利亚法院才能撤销其家长义务。

如果儿童出生证明上只载明一位家长,但另一位家长已经通过签署具有类似效力的文件正式承认其家长义务,则在签发儿童护照之前,该家长也必须提供同意书。

除儿童完整出生证明上载明的家长之外,其他人士也可能通过涉及住所、联系、探视权、监护、监管或与儿童相关的其他具体事宜的澳大利亚法院命令而具有家长义务。政府福利院等机构也可能依据澳大利亚法院命令而具有家长义务。

申请人必须将与家长义务相关的所有法院命令原件与填妥的B-7表格一起提供。

如果您得不到同意该怎么办?

如果违背对儿童具有家长义务者的意愿,则不能向儿童签发护照,除非:

如要求根据该法第11(2)款和该决定第2.1款所阐述的特殊情况进行考虑,必须提出书面要求。在这类情况下,递交护照申请时必须同时递交填妥的B-8或B-9表格,由申请人在其中载明为什么没有和无法获得必要的同意。

B-7、B-8和B-9表格可以从护照办公室、 www.passports.gov.au网站、澳大利亚邮政局分理处,以及澳大利亚海外外交代表机构或使领馆获得。

经认可的高级主管的职责

在未经所有负有家长义务者同意的情况下递交的申请,将由一位经认可的高级主管——由外交部长授权的主管——在考虑该法和该决定的情况下予以考虑。经认可的高级主管将对申请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可以在未经所有具有家长义务者同意的情况下签发护照。经认可的高级主管可以决定:

如果经认可的高级主管决定可以依据特殊情况签发护照,但在签发护照后,又出现了新信息,特别是来自具有家长义务者的新信息,则经认可的高级主管可以撤销该护照。

向经认可的高级主管提出申请并不保证儿童护照会得到签发。如果儿童护照未得到签发,申请费通常不予退还。

复审权

依据该法第48条,不予退还儿童护照申请费的决定可以申请复审。在特定情况下,不向儿童签发澳大利亚护照的决定,也可以依据该法申请复审。《2005年澳大利亚护照法》和《2005年澳大利亚护照决定》可在 www.passports.gov.au网站上查看。

外国法院命令

依据该法做出的决定不受影响家长权利和义务的外国法院命令的约束,除非这类命令依据《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律法》进行了登记。但是,外国法院的命令,特别是来自《有关国际儿童拐骗的民事问题的海牙公约》成员国的法院命令,应该作为情况辅助文件与申请一起递交。经认可的高级主管在做出决定的过程中可能会考虑这些命令。

受理时间

正常受理时间和优先受理选择仅限于在递交时确认家长完全同意的申请。

未经具有家长义务的一方同意而递交的儿童申请,一般需要额外三至四周的时间,以确定是否存在特殊情况。

护照工作人员需要这段时间进行查询,其中可能包括写信给具有家长义务的另一方,向其告知已有申请递交,并征求其同意。如果申请人在此期间能自行获得另一方的同意,则护照将在正常时间框架内签发。

请注意:在您得知护照获得批准之前,最好不要制订确实的旅行计划或买票。

儿童警报

对儿童具有家长义务者可以发出儿童警报,警告外交与贸易部(DFAT)在向儿童签发澳大利亚护照或旅行证件之前可能需要考虑的情况。

您可以通过向DFAT递交儿童警报请求(PC9表)发出警报。您可以从澳大利亚境内的护照办公室、我们的网站www.passports.gov.au、致电澳大利亚护照信息服务131 232,或从海外澳大利亚外交代表机构或使领馆获取表格。

请注意,如果儿童已经获得澳大利亚护照或另一国家签发的旅行证件,则儿童警报将无法阻止他/她旅行。但是您可以申请法院命令,要求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将儿童的姓名加入机场监控名单。查询更多信息,请浏览 http://www.afp.gov.au/policing/family-law/family-law-k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