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stralia Group Secretari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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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tralia

澳大利亚集团

2012年6月

敏感化学或生物物项转让指导原则

某国政府根据其对《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储存及销毁这类武器公约》(生物武器公约)和《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化学武器公约)的义务做出认真思考后决定,在考虑对有可能协助生化武器活动的设备、材料、技术和软件进行转让时将按照如下指导原则采取行动。

1. 该指导原则根据生物武器公约第三条,化学武器公约第一条以及所有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通过对有助于国家或非国家行为人的生化武器活动的转让进行管制,旨在限制涉及化学和生物武器(生化武器)的扩散和恐怖主义。根据生物武器公约第十条和化学武器公约第十一条,该指导原则无意阻碍不会助长生化武器活动或恐怖主义的生物或化学产品贸易或国际合作。该指导原则,包括附加的澳大利亚集团(集团)管制清单及此后的修订本,组成了对将有助于生化武器活动的材料、设备技术和软件转让到本国政府管辖或管制范围之外的任何目的地的管制基础。该国政府将根据本国法律执行该指导原则。

2. 该指导原则将适用于集团管制清单上任何物项的每一次转让。但是该国政府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及在多大程度上对其判定在不扩散方面一向表现优秀的转让目的地使用快速许可措施。在考虑集团管制清单物项的每一次转让时都将谨慎行事。如政府根据包括第三段在内的各项要素评估出的所有可获得并具说服力的信息认定受管制物项将用于化学武器或生物武器计划或生化武器恐怖主义,或存在明显的用途转移风险,则将禁止该物项的转让。当然关于转让的决定仍然属于该政府唯一、主权的判断范畴之内。

3. 在实现该指导原则宗旨时,包括执法和对违例实施制裁在内的国家出口管制立法发挥着重要作用。

4. 为实现该指导原则宗旨,在审查出口申请时应考虑以下未悉数列出的一系列要素:

a) 涉及生化武器的扩散和恐怖主义的信息,包括任何同扩散或恐怖主义有关的活动,或交易方参与秘密或非法采购活动的信息;

b) 接收国从事生物和化学活动的能力和目标;

c) 该转让在(1)声明的最终用途的恰当性,包括接收国或最终用户提交的任何相关保证方面和(2)发展生化武器的潜力方面的意义;

d) 经销商、经纪人或其它中介在转让,包括,如果可能的话,提供转让物项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认证证书,以及物项到达所述最终用户的保证证书的能力方面的作用;

e) 评估该转让的最终用途,包括过去是否曾拒绝向该最终用户进行转让,该用户是否曾将批准过的转让转用于未经许可的目的,以及尽可能审核该用户是否能够安全地处理和储藏被转让物项;

f) 接收国和任何中介国出口管制体系的范围和有效性;

g) 包括生物武器公约和化学武器公约在内的有关多边协议的适用性。

5. 该国政府根据其国家立法和实践,应该在授权转让集团管制的物项前,或是(a)认定该商品不会转口;(b)认定如该商品转口,接收国政府将根据该指导原则对商品进行管制;或是(c)得到须经该国政府事先同意才能向第三国再转让商品的令人满意的保证。

6. 不应违反该指导原则的宗旨而转让任何含一个以上受管制并能被拆下或用于其他目的的主要部件的非管制物项。(在判断受管制部件(群)是否为主要部件时,该国政府将评估能够确定该受管制部件(群)为拟购物项主要部件的有关数量、价值和技术方面的要素及其他特殊环境。)同时不应违反该指导原则的宗旨而转让用于生产生化武器制剂或受集团管制化学前体的任何规模的整套厂房。

7. 该国政府保留(a)对其认为必要的转让施加更多条件;(b)将该指导原则用于未在集团管制清单上列出的物项,以及(c)出于其他与其条约义务一致的公共政策理由采取措施限制出口的裁量权。

8. 为加强对该指导原则的执行效果,该国政府将和运用相同指导原则的其他国家政府就相关信息进行必要和恰当的交流。

9. 该国政府鼓励所有国家为了国际和平与安全遵守该指导原则。

(附上最新的管制清单)

适用于澳大利亚集团成员的其他条款

澳大利亚集团成员国根据其在生物武器公约和化学武器公约中的义务和本国立法,在认真考虑后,决定给予下述条款同等的尊重。

全面控制

1. 成员国将确保本国规章包含如下几点:

a) 当出口商被成员国主管部门告知该国已确认有关非清单物项有可能被全部或部分地用于生物或化学武器相关活动时须提供转让该物项的授权书;

b) 出口商一旦得知相关非清单物项将有助于生物或化学武器活动后必须通知上述主管部门并由其决定是否应要求查看转让该物项的授权书。

2. 鼓励成员国定期分享有关上述措施的信息并交流为实现集团宗旨而进行全面控制禁令的信息。

不削弱对方地位政策

3. 根据集团一致同意的程序,如一个集团成员国之前对某商品拒发出口许可而该禁令未过期也未被废除,则只有同该成员国协商后才能给与该商品雷同的物项签发出口许可。“雷同”的定义为同样的生物制剂或化学品,对于两用设备来说指的是卖给同一个收货人且具有同样或类似规格和性能的设备。集团“不削弱对方地位政策”的条款不适用于根据本国全面控制条款对物项转让施加的禁令。

共同措施

4. 集团成员国根据一致的有关最终用户业务和化学组成物的共同措施执行该指导原则。

欧盟内部贸易

5. 关于欧盟内部贸易,欧盟各成员国都将根据其作为欧盟成员国的承诺执行该指导原则。

代理服务

6. 集团成员国应该设有或设立反对非法行动的措施,以应对与集团管制清单所列项目相关的代理服务。集团管制清单所列项目可能促进生化武器活动。集团成员国要依据他们本国的法律框架和实践尽力实施这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