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背景
1984年4月,由联合国秘书长派遣到伊拉克的一个特别调查小组发现,伊拉克在两伊战争中使用了化学武器,有鉴于此,一些国家的政府针对可用于制造化学武器的一些化学品实施了出口管制。这些政府如此行动是为了应对下列情况,满足相关政治要求:
- 伊拉克在两伊战争中针对伊朗使用了化学武器,毫无疑问已经违反《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
- 有确凿证据表明,伊拉克用于其研制化学武器计划的许多原料来自国际化工产业。
鉴于上述情况,有关的国家发现,迫切需要解决化学武器扩散所带来的问题,而且应当确保其本国相关产业没有故意或因疏忽而协助其他国家获取并使用违反国际法律与规范的此类化学武器。
与此相类似,有关国家在1990年发现,必须采取相关措施,解决生物武器扩散所带来的日益严重的问题。
但是,相关国家政府所实施的措施在范围和执行方面均缺乏协调一致性,而且,试图规避这些措施的企图很快昭然若揭。面对这种情况,澳大利亚于1985年4月建议实施出口管制的国家举行一次会议,以探讨可在多大程度上协调各国出口许可措施并增进相互合作。于是,1985年6月,后来以“澳大利亚集团”著称于世的组织在布鲁塞尔举行了第一次会议。参加会议的所有国家都同意:继续此种定期开会的程序大有裨益。目前,澳大利亚集团每年在巴黎举行磋商会议。参与澳大利亚集团的国家已经从1985年的15个增加到30个,欧洲委员会也是集团成员。罗马尼亚和韩国是最新加入澳大利亚集团的两个国家。
II. 澳大利亚集团的磋商活动
澳大利亚集团是一家非正式组织,其参与方并不承担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集团内部参与方之间合作的有效性纯粹依赖于它们对不扩散生化武器目标的共同承诺,及其各自所采取的防止生化武器扩散的相应措施的力度。澳大利亚集团召开会议的宗旨是:探讨各参加国可以在多大程度上通过交流信息、协调各国现行措施并在必要时考虑引进新措施等手段,提高各参加国现有出口许可措施的实施成效。
在确定其出口许可措施的性质时,参加国主要考虑:
- 这些措施应当能够有效阻止生化武器的生产;
- 这些措施应当行之有效,且易于实施;而且
- 对于用于合法目的的原料与设备,这些措施不应成为其正常贸易的障碍。这些措施纯属对出口物品的许可要求,而并不自动禁止物品的出口。在实践中,这些措施构成对出口物品的监管和许可管制安排,即:只有当有关方面特别担心某出口物品有可能被转用于生化武器计划时,才能禁止该物品的出口。
经澳大利亚集团会议协商通过的各种措施在国家层面上付诸实施。但集团所有参加国一致认为:如果相关化学品、生物用品和设备的所有潜在出口商和潜在转运国家都引入类似措施,那么这些措施的效果将会得到大幅度提高。
出口许可措施的制定也表明,参加国不仅决心避免直接涉足或因疏忽而涉足生化武器的传播,而且坚决反对使用生化武器。对于商业企业、研究机构及其所在国的政府而言,确保其没有因疏忽而提供用于制造生化武器的化学品、化学设备、生物用品或生物设备,是符合其切身利益的正确选择。全球生化行业已在坚定不移地支持这一原则。
自成立伊始,各参加国即已认识到:出口许可措施并不能取代缔约国对《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1972年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BWC或BTWC,简称《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普遍严格的遵守,也不能取代《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WC,该公约于1997年4月29日生效)的早日实施以及缔约国对该公约的普遍遵守。而澳大利亚集团的所有参加国不仅都是《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BWC)的缔约国,而且还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CWC)的原始缔约国。支持这些公约及其宗旨仍然是澳大利亚集团各参加国至高无上的目标。
III. 澳大利亚集团出口许可体系概述
对于某些化学品、生物用品以及用于制造化学和生物两用品的设施和设备的出口,澳大利亚集团所有参加国均已推出出口许可措施,以确保从本国出口的上述物品不为生化武器的扩散为虎作伥。
所有参加国都已经对54种化学武器前体采取了许可措施。参加国还要求对与化学武器制造相关的两用品设施与设备的出口采取许可措施。
所有参加国都根据澳大利亚集团经过磋商制订的人类、动物、植物用品以及生物武器两用设备清单进行管制。参加国还要求对这些产品的出口采取许可措施。
IV. 对澳大利亚集团出口管制措施的评估
对于澳大利亚集团的磋商活动及其许可措施所产生的效果,并不存在绝对的衡量标准。然而,通过堵住化学武器扩散者的某些来源并使其交货路线转做他用等手段,这些磋商活动和许可措施已经毫无疑问地提高了获取攻击性化学武器的成本。在有些情况下,这些磋商活动和许可措施给已经获取或试图获取化学武器的国家施加了障碍,迫使它们不得不通过其它途径(例效率比较低下的生产途径)来达到目的。在其它一些情况下,这些磋商活动和许可措施可能把获得化学武器的成本提高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从而使得对蠢蠢欲动试图获取化学武器者望“成本”却步。我们希望,澳大利亚集团在防止生物武器扩散方面的努力也能殊途同归,取得类似的结果。
我们可以相对确定的一点是,澳大利亚集团已经成功地提高了参加国及其国内相关产业对于出于无意而为生化武器扩散推波助澜的风险的认知,并协助他们规避这种风险。在大多数集团参加国,尤其是自1991年海湾战争以来,在满足关于本国产品不能为生化武器扩散推波助澜的公众舆论要求方面,有效的国家出口许可措施已经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各参加国政府的一致结论是,澳大利亚集团为其采取旨在防止生化武器扩散的实际措施提供了一种可行机制。但是,各参加国政府也认识到,从更长远的角度看,纯粹依靠针对化学品、有关制剂或设备的出口许可措施,不足以打造防止生化武器扩散的全方位屏障。
V. 与非参加国的关系
澳大利亚集团各参加国认识到,针对生化武器前体、设备与技术的出口许可措施必须得到尽可能多的相关供应商或转运国的维护才能真正发挥成效。自从1986年年初以来,澳大利亚集团的一些参加国已在双边基础上与其他相关国家进行磋商,鼓励后者建立类似的国家出口许可制度。事实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非参加国决定实施类似的国家措施。
1992年,澳大利亚集团的参加国决定拓宽其成员发展计划,以吸收更广泛的国家加盟。作为集团的主席,澳大利亚每年向近60个国家提供关于集团的情况简介,其目的在于使澳大利亚集团的工作能更广为人知,同时解释制定并实施出口许可措施的必要性。在集团1999年召开的年会上,各参加国一致同意与非参加国保持对话的重要性,并鼓励相关国家实施相应措施,防止为生化武器的扩散推波助澜,从而落实其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及《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下的义务。有鉴于此,各参加国同意实施更广泛的成员发展计划,继续向尚未加盟澳大利亚集团的国家提供情况简介,并可能就出口许可实务建设一家澳大利亚网站和/或举办区域研讨会。
VI. 与《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关系
澳大利亚集团各参加国坚决支持日内瓦裁军会议的各轮谈判,从而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缔结助了一臂之力。当该公约于1993年1月在巴黎举行签约大会时,集团各参加国都成为了公约的原始签字国,而且至今仍然是公约的原始缔约国。如今,澳大利亚集团各参加国还在位于海牙的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中发挥着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包括一系列与可能被转用于化学武器研制计划的化学品的转移相关的规定。《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一条禁止缔约国从事任何协助他人获取化学武器的活动。公约第六条要求各缔约国确保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的转移不得服务于公约禁止之目的。此外,《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的第六、第七和第八部分对公约附表所列举的化学品的贸易做出了特别限制规定。为了使这些目标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建立有效的国家出口许可机制势在必行。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11条第2款e项要求,缔约国应当对其针对化学品贸易的现行国家法规进行审查,使其与公约的目标和目的保持一致。澳大利亚集团各参加国同意,在协调针对与生化武器相关的原料的国家非扩散许可措施方面,集团仍然大有作为。它们认识到,集团的工作应当全面考虑公约已经生效并付诸实施这些相关情况。
VII.与《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关系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于1975年生效,澳大利亚集团各参加国均是其缔约国。这些国家一直在积极努力、加强公约体系的作用,如:在过去积极参与《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历次核查会议所通过的各种打造信心措施,在最近又不遗余力地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缔约国特别小组的谈判工作添砖加瓦,特别小组进行谈判的目的是为公约制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书,以规定相关的核查和其他强化措施。《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三条还要求缔约国履行义务,阻止可能被用于协助制造生物武器的原料的转移,阻止有关方面通过任何途径获取生物武器。
澳大利亚集团各参加国鼓励所有国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它们及其相关产业不为生化武器的传播推波助澜。出口许可措施的制定表明:澳大利亚集团各参加国决心避免冒国际法和国际规范之大不韪而涉足生化武器扩散活动。澳大利亚集团各参加国呼吁其他国家对相关原料采取可与集团出口管制措施相媲美的出口许可措施,以阻止生化武器的扩散,支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CWC)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BTWC)关于在全球范围内禁止所有种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规定。